巴州事业单位工程系列林业和草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支持南疆地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措施》的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南疆四地州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州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现将新修订的《巴州事业单位工程系列林业和草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6月27日
巴州事业单位工程系列林业和草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 <巴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巴职改办字〔2024〕1 号)精神,拓展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巴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巴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巴州事业单位从事林业和草原行业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技术研发、咨询设计、生产管理、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评审层级范围
(一)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自身实际自愿参评,可自主申报巴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评审,也可申报“自治区通用”评审,同一年两者不可同时申报。
(二)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方式取得的职称仅在南疆地区范围内有效。不作为更高一级自治区通用职称的申报依据。
(三)获得定向评价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申报更高一级自治区通用职称时,须先取得与其定向评价职称同一层级的自治区通用职称,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
(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由申报单位在核定的定向岗位职数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审,经申报单位研究,审核推荐后逐级申报。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企业工作期间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水平、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创新能力,能够解决林草生态保护与建设中关键技术问题;具备独立承担完成林草重大专项技术工作能力,取得较高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能够指导本专业中级及以下技术人员的工作,在本地区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和专业带头作用。
(三)实践能力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四个分类条件之一中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四个分类条件之一中的1项:
1.科研推广
(1)主持或主要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科研、推广项目1项及以上,并为技术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或负责本区域或某一子项目的实施,为项目顺利完成做出重要贡献(前6名)。
(2)主持或主要承担地州级科研、推广项目2项及以上,并为技术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或负责本区域或其一子项目的实施,为项目顺利完成做出重要贡献(前6名)。
(3)主持或主要承担编制(修订)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地方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1项及以上;或主持或主要承担地州级地方或团体、企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2项及以上;或主要承担植物新品种权1项及以上或良种审(认)定2项及以上(证书署名)。
(4)主持或主要承担县级及以上科技示范园、科技特派员项目、林长制工程、大师工作室、监测站(点)、试验站(点)、产学研基地的技术服务、生态资源监测、技术培训3项及以上,并为项目完成做出了重要贡献(前6名)。
2.规划设计
(1)主持或主要承担完成投资规模500万元及以上林草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并完成实施2项及以上,并为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前6名)。
(2)主持或主要承担完成投资规模300-500万元林草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并完成实施3项及以上,并为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前6名)。
(3)主持或主要承担完成投资规模300万元及以下林草专项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并完成实施4项及以上,并为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前6名)。
(4)主持或主要承担林草专项调查报告、技术工作总结、项目建议书、工程咨询报告、资源监测报告等4项及以上,并为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前6名)。
3.工程建设
(1)主持或主要承担完成林草重点工程项目全部或阶段性建设3项及以上,并竣工验收(前6名,附工程验收证明)。
(2)主持或主要承担完成林草示范园建设、保护地建设、种苗基地建设、园林工程建设、有害生物防控、监测站(点)、试验站(点)、产学研基地、护林防火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或草原或湿地修复等3项及以上,并取得实效(前6名,附工程建设证明)。
(3)主持或主要承担完成林长制工程、大师工作室建设或编制实施方案、工作总结等3项以上,成效显著(前6名)。
(4)主持或主要承担完成本区域专业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科普教育3项及以上,效果显著(前6名)。
4.技术管理
(1)主持或主要承担部门或区域林草重点工程立项、施工、验收5项及以上,并为项目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前6名)。
(2)主持或主要承担部门或区域林草专项规划、调研报告、实施方案、资源监测、工作总结、专报等5项及以上,并为项目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前6名)。
(3)主持或主要承担地方、行业、团体、企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程2项及以上,并为主要撰写人之一(证书署名)。
(4)主持或主要承担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室建设、基地建设、生态修复、资源监测、湿地及生态公园建设2项及以上,并为主要执行人之一(前6名)。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县及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获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发明专利奖1项及以上或自治区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2项及以上(证书署名)。
2.省(部)级优秀规划设计奖1项及以上,或自治区行业优秀规划设计、工程咨询2项及以上(证书署名)。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及以上,或植物新品种1项及以上或良种审(认)定2项及以上,或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3项及以上(证书署名)。
4.在围绕自治区党委中心工作成绩显著,获得地州以上政府表彰奖励1次及以上;在本职工作岗位获得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以上专项表彰奖励1次及以上,或地州专项表彰2次及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5.主持或主要参与林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3项及以上,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单位的竣工验收,并完成工程项目立项、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或技术报告的主要撰写工作(前6名)。
6.主持或主要参与2项及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登记或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林草优良品种引进、中试、审(认)定、推广工作(前6名)。
7.主持或主要承担3项及以上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普教育、示范园(区)建设、生态公园或保护区专项建设,成效显著(前6名)。
8.主持或主要承担林草项目规划设计、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调研报告、资源监测报告、技术工作总结3项及以上(前6名)。
9.主持或主要承担林草重点专项工作3项及以上,林草良种使用率、有害生物防治率、资源监测预报准确率、林草火灾发生率达到目标值(前6名)。
10.获得地州级及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科技特派员、优秀大师工作室等表彰奖励1次及以上;或担任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或获得行业技术能手称号。
11.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12.在生态资源保护、生态工程和景观建设、种苗和特色林果业生产、有害生物防控、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防火等领域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本领域精湛专业技能、关键技术环节发挥重要作用(前6名)。
13.主持或参与出版专业技术专著、译著1部及以上,或独著(合著需第一作者),在专业或综合类刊物公开发表岗位技术论文3篇及以上。
第九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深厚的学术造诣,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能够根据国家、自治区发展需要提出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课题,能够创造性地制定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国家级重大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对技术经济及其市场的预估能力;在区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本专业学科带头人,在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级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1项及以上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及以上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及以上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及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及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自治区级或5项以上地州级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正式发布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6.具有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7.具有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的经历;或具有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8.具有主持大中型工程技术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全过程的经历,该工程或项目得到社会承认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9.具有丰富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有提出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能力和经历。
10.具有主持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或自治区级以上科技成果推广的能力和经历。
11.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县级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1项及以上,或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及以上,或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三等奖2项及以上。
2.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3.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及以上,获自治区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地州市党委、政府采纳2项及以上。
4.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5.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6.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区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自治区级单位鉴定或验收。
7.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区内2名以上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8.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及以上。
9.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植物新品种2项及以上或良种审(认)定3项及以上(前3名)。
10.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5次及以上。
1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及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12.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及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所从事工程技术工作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及以上。
13.发表其它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5篇及以上。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负责人完成的自治区级以上科研或大型工程项目方案;自治区级以上标准、规程、工法、专利的理论研究;自治区级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产品研制报告、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
第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